(2017)豫9001民初1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许李建与任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李建,任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1090号原告:许李建,男,197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任向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许李建与被告任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李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向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口头承诺5月1日偿还。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并于2016年11月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元。2016年11月1日,被告就该笔借款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许李建现金2000元整任向峰2016.11.1”,该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取款明细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2000元,并提供了借条予以证明,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李建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