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子彬、青岛武晓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子彬,青岛武晓铁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861号申请执行人张子彬,男,1975年7月2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青岛武晓铁塔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韩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子彬与被执行人青岛武晓铁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胶劳人仲案字(2007)第05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0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567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发还被执行人青岛武晓铁塔有限公司缴纳的案款25673.28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子彬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2007)第05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辛 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