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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阮仁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阮仁刚,张有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金梅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69458339X(1-1)。法定代表人:章绍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世胜,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仁刚,男,198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承国,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世权,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有福,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上诉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阮仁刚、张有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34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预收上诉人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养俊审判员  栾 蕾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园园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