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邵国臣与严健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国臣,严健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42号申请执行人邵国臣,男,汉族,1979年8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严健森,男,汉族,1990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邵国臣与被执行人严健森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人邵国臣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