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魏贵孝与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贵孝,榆中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7101行初145号原告魏贵孝,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榆中县。委托代理人张亚亮,系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公安局,住所地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文成路8号。法定代表人赵振国,系该局局长。原告魏贵孝不服被告榆中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贵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贵孝负担。审 判 长 宋书民审 判 员 汤玉生代理审判员 岳亚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