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红伟与苏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伟,苏子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3207号原告:张红伟,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涛、王政伟(实习律师)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子昌,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红伟与被告苏子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红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西涛、王政伟到庭,被告苏子昌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红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偿还借款3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1月19日,被告苏子昌经过街坊靳新光介绍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在靳新光家中当三人面将30000元现金交付被告苏子昌,被告苏子昌向原告张红伟出具了借据并口头承诺以后还款时给付不低于三分的利息,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后因原告做生意急用钱多次找被告催要该笔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还。被告苏子昌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子昌于2013年11月19日向原告张红伟借款3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张红伟人民币三万元¥30000元整借款人:苏子昌2013年11月19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当事人当庭部分陈述和原告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苏子昌借原告张红伟人民币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原告张红伟诉请被告苏子昌偿还借款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子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伟人民币3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红伟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苏子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要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