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晓艳与刘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账户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艳,刘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执589号 申请人张晓艳,女,汉族,消防大队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被执行人刘月,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60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 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月在伊金霍洛旗财政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月在鄂尔多斯银行开设的账户;冻结方式: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从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8日止。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朝格图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飞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