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友申与被执行人王兴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友申,王兴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夏友申,男。被执行人:王兴海,男。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友申与被执行人王兴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4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收到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8700元,交纳诉讼费25元和申请费5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87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纯炳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