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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7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何丽钗与朱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丽钗,朱礼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7民初553号原告:何丽钗,女,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玲,浙江万申佳(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礼南,男,197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何丽钗与被告朱礼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年利率6%从2016年5月1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礼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朱礼南分三次向原告何丽钗借款,每次10000元,共计30000元,原告通过现金交付10000元,通过银行存入被告账户现金20000元。后双方经过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一份,确认借款30000元的事实。后被告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遂成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礼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丽钗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7年4月10日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丽钗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申请费320元,由被告朱礼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柯 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松涛?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