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陆海彬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陆海彬,胡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19号申请人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污控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7173952650法定代表人蔡振耀,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惠阳、丁雅红,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陆海彬,男,197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申请人胡丽娟,女,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申请人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胡丽娟名下的闽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陆海彬、胡丽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陆海彬因生意需要委托申请人对布料进行漂染加工,截至2015年10月30日止,共结欠申请人漂染费469146元。尔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陆海彬、胡丽娟只付部分漂染费,尚欠申请人的漂染费359146元。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胡丽娟名下的闽C×××××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359146元为限。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石狮市华润织造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