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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民初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华,白旭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95—2号原告马贵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白旭东,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告目前仍在治疗中”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