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民初19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贵华,白旭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1民初1995—2号原告马贵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白旭东,男,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马贵华诉被告白旭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原告目前仍在治疗中”为由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中止本案审理。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 军代理审判员 韦忠长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