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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刑更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高振宽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振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刑更484号罪犯高振宽,男,1960年1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辉南县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梅河监狱服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辉刑重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振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梅河监狱以罪犯高振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纪,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该犯的月考核表、表奖审批表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该犯月考核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认为,罪犯高振宽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振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4日起至2022年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国祥审判员  王 红审判员  张丽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亮S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