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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梁冬与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冬,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918号原告:梁冬,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晓园路3号。法定代表人:孙彬文。原告梁冬与被告天津市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梁冬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冬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