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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1民初1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战发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战发,王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1532号原告李战发,男,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扶沟县。被告王斌,男,汉族,1991年9月30日出生,住扶沟县。李战发与王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战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王斌偿还借款80,000元及逾期利息。事实及理由:2014年12月2日王斌因资金周转,借李战发现金80,000元,出具欠条一份。双方约定2015年1月15日前归还。现李战发多次找王斌催要该笔借款,王斌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及的原告李战发应是扶沟县汴岗镇宋桥行政村李家湾村人,而不是扶沟县汴岗镇宋桥大队,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战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国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昌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