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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光伟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李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光伟,男,1986年9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李新明与被执行人李光伟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新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