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新民与李光伟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明,李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明,男,汉族,1968年8月出生。被执行人李光伟,男,1986年9月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李新明与被执行人李光伟物权纠纷一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李新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娟审 判 员 杨中华代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