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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王佩华、张熠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佩华,张熠竑,费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佩华,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申请执行人:张熠竑,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现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费小英,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佩华、张熠竑与被执行人费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现已执行到位5190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查询被执行人的下落,结果下落不明、无法查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费小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