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3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锋与曾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锋,曾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3689号原告:梁锋,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曾吉,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锋诉被告曾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锋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梁锋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黎黛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