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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执恢1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张琳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执恢1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原被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县温塘。法定代表人亢鹏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张琳琳,女,1981年1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琳琳执行回转一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法执字第00155-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琳琳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张琳琳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0号20层2002号、郑东新区福禄街16号11号楼1单元11层28号两处房产,后被执行人张琳琳提出,由于郑州市房价上涨,原查封房产价值已远超出执行标的,要求解封原案查封的两套房产,同时提出将其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7层1708号,面积为55.72㎡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解除原案两套房产的查封,并将其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7层1708号面积为55.72㎡的房产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提出申请,因其该套房产涉及1600万元贷款还贷续贷,申请将该套房产解除查封,并自愿将其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夹层204号房产予以查封。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张琳琳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8号17层1708号,面积为55.72㎡房产的查封;二、查封张琳琳位于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4号2夹层204号房产。审判长  郭建林审判员  霍 丽审判员  王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