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付静与谢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静,谢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77号原告:付静,女,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谢海平,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潮州市人,住英山县。现在鄂东监狱服刑。原告付静与被告谢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付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付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