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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恢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卢光、孙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光,孙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恢241号申请执行人卢光,住荣成市。被执行人孙琦,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卢光与被执行人孙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琦向卢光支付借款15000元。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9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622元,由被执行人孙琦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国强审 判 员  宁小杰代理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滕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