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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雪芹与凡德宏、李广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雪芹,凡德宏,李广丽,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1民初1596号原告:吴雪芹,女,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凡德宏,男,1969年7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广丽,女,1969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刘集乡高潮社区,组织机构代码06248990-5。法定代表人:凡秀,该公司经理。原告吴雪芹与被告凡德宏、李广丽、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雪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根、被告凡德宏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雪芹、被告李广丽、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雪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日,凡德宏以生意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由被告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拖延拒不偿还。原告只有依法起诉,请求判如所请。被告凡德宏辩称,借款属实,暂时无力偿还;其与李广丽早已离婚,该借款不应由李广丽偿还。被告李广丽、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4年11月2日,凡德宏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由凡德宏书写借条一份。其内容:“今借到吴雪芹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借款人凡德宏,担保单位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盖章,2014年11月2日。担保时间2014年11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毕止”。2016年5月1日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又给原告出具担保书,担保书明确约定:1、保证责任范围:凡德宏2014年11月2日向债权人吴雪芹借款250000元借据;2、保证责任时间担保书生效起至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全部清偿完全止;3、本保证书为连带责任保证等。后因凡德宏资金困难,拖欠原告借款至今未还。另查明:李广丽与凡德宏于2010年7月13日在凤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后于2013年4月27日复婚,又于2014月10月27日离婚,至今双方处于离婚状态。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凡德宏偿还借款250000元,由凡德宏书写的借条为证,凡德宏当庭也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依照借条及担保书的约定,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对凡德宏债务的担保为连带责任担保,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借款依法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偿还原告借款后,可以向凡德宏追偿。李广丽与凡德宏于2014月10月27日离婚,该笔债务发生在李广丽与凡德宏离婚后,应当属于凡德宏个人债务。故对原告主张李广丽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凡德宏偿还原告吴雪芹借款2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雪芹要求被告李广丽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被告凡德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瑞雯附1:本案证据目录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担保书,证明借款及担保事实;二、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2、离婚协议证明,证明借款之前,与李广丽已经离婚,李广丽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