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801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殷建新与张国保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建新,张国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801执29号申请执行人:殷建新,男,1970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二一团。被执行人:张国保,男,1969年出生,住第八师一三四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建新与被执行人张国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国保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国保向本院出具担保人王新义书写的担保书,申请人殷建新同意由担保人王新义担保案件的到期履行并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80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生军审 判 员 赵 彬代理审判员 马延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