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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顺凯与胡伟超、胡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顺凯,胡伟超,胡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5民初840号原告:谢顺凯,男,汉族,1980年7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胡伟超,男,汉族,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胡伟敏,男,汉族,1989年3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谢顺凯诉被告胡伟超、胡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顺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伟超、胡伟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顺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胡伟超、胡伟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整及利息,并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1日,被告胡伟超因生意资金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30000元整,并且说有了这笔钱周转,欠的第一笔过几天就可以还清。因为原告手上有现金所以当时就以现金形式给了被告胡伟超,被告胡伟超在借条上有注明是现金当面点清的,并有被告胡伟敏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并按手印。本笔借款到期后,原告谢顺凯多次要求被告胡伟超、胡伟敏归还借款。被告胡伟超和胡伟敏均以两天就还为由,不予归还。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的为人原则。据此,原告特据状贵院,请求贵院判如所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胡伟超、胡伟敏未作答辩。原告谢顺凯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身份证及借条各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1日,被告胡伟超向原告谢顺凯借款130000元,时被告胡伟超出具其签名捺手印确认的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被告胡伟敏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名捺印确认。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至今分文未偿。2017年3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案经审理,因被告胡伟超、胡伟敏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胡伟超向原告谢顺凯借款13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在案为凭,结合原告庭审陈述,足以认定。现原告要求被告胡伟超归还130000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息。因双方未就本案借款的担保约���方式和期限,故被告胡伟敏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胡伟超、胡伟敏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为保护合法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伟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给原告谢顺凯借款130000元,并自2017年3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息;二、被告胡伟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0元,减半收取计1495元,由被告胡伟超、胡伟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超雄附一:判决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附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