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6民初41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李某某、富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李某某,富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6民初418号之三原告闫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孙吴红色边疆农垦社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新区*号楼。被告富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红色边疆农场新区*号楼。原告闫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富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闫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富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真意的事项自行和解,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回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诉讼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闫某某撤诉。二、案件受理费1820.00元,减半收取计910.00元,由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利国审 判 员  李 波人民陪审员  王继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