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继恺与被执行人蒲川东、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川东,雷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346号被拘留人:蒲川东,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拘留人:雷兴阳,男,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继恺与被执行人蒲川东、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蒲川东、巴中市兴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蒲川东、雷兴阳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