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宋文平、欧阳金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宋文平,欧阳金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327号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宜春市宜阳大道6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被告宋文平,男,汉族,1977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欧阳金连,女,汉族,1982年8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文平、欧阳金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宜春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彭雪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