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雪与韩向阳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雪,韩向阳,韩向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385号原告:韩雪,又名韩向平。被告:韩向阳。第三人:韩向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雪与被告韩向阳及第三人韩向真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雪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雪负担。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