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在生、李春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生,李春玲,青岛阳光爱晚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在生,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李春玲,女,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阳光爱晚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浦口路8号1-2层网点,组织机构代码68255720-0。法定代表人李春玲,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在生与被执行人李春玲、青岛阳光爱晚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在生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崂民二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泳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贾瑞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忠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