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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申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宇博、李瑞玲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宇博,李瑞玲,王秋霞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4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宇博,男,汉族,1993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住河南省登封市,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民委员会推荐。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瑞玲,女,汉族,1965年12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李新中,男,住河南省登封市,经登封市嵩阳街道办事处双溪园居民委员会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秋霞,女,汉族,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现住登封市。委托代理人:耿世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宇博、李瑞玲因与被申请人王秋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1民终840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宇博、李瑞玲申请再审称,一、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认证错误、认为错误;二、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认为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再审改判支持申请人的诉求或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宇博、李瑞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子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