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与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398号原告: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门镇湖一村观进路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9285733X。法定代表人:郭彬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民,男,住龙岩市新罗区,系原告员工。被告: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城保竹南路5号天成住宅小区F幢1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91351737L。原告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新天豪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原告龙岩市滴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婷 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欢欢(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