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朱金源与马新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金源,赵金龙,马新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637号原告:朱金源,男,197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组。被告:赵金龙,男,198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车司机,现住吉林省汪清县东镇。被告:马新华,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货车车主,现住吉林省敦化市渤海街利民社区*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乙十四路伟峰生态新城8号办公楼102号。委托代理人:许文权,人寿财产保险延边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原告朱金源诉被告赵金龙、马新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安华农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朱金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金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金源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