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与河北前南峪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河北前南峪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824号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范庄村。法定代表人牛兰成,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惠来、白菁,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河北前南峪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邢台县浆水镇前南裕村邢台志成食品有限公司办公西楼。法定代表人郭成志,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前南峪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计166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卓烨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玉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