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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孟昭军与朱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军,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179号原告:孟昭军,男,1956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妍妍,山东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茗,女,1979年1月16日生,汉族,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平邑县被告: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法定代表人:朱茗,总经理。原告孟昭军与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昭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妍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昭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按本金10万元计算,从2015年8月20日到判决生效之日,按照月息2%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朱茗,2015年8月19日,被告朱茗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告朱茗账户转账10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9日,被告朱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今借孟昭军现金伍万元整,期限一个月,月息2分,到期连息带本一次性付清(¥50000.00)(伍万元整另追加伍万元,共计壹拾万元整)借款人:朱茗(捺印)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盖公章)2015年8月19日”2015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朱茗账户转账10万元。原告自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朱茗,后被告朱茗称资金周转需要借款,原告凑足5万元准备出借给被告,被告于2015年8月19日出具借条,金额为5万元,借条写完后被告朱茗又称还是需要10万元,希望原告能想想办法,原告考虑后同意再出借5万元,因此被告朱茗当时就在借条后书写了追加5万元的内容;第二日原告就将10万元借款按照被告朱茗要求打入了朱茗账户中。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也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证据材料,视为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款条及银行转账记录,能够证实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形成了10万元的借贷关系,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两被告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事实清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借条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孟昭军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孟昭军借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朱茗、山东乐其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晓爽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小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