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长央与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央,黄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01号原告:周长央,男,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被告:黄宁,成人,住聊城市东阿县。原告周长央与被告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长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