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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长央与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长央,黄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01号原告:周长央,男,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被告:黄宁,成人,住聊城市东阿县。原告周长央与被告黄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周长央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长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晓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