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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传宾,宋康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162号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高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申请人:赵传宾,男,1979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宋康正,男,1978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传宾、宋康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传宾、宋康正存款或财产在价值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鲁兴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守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