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与莫泽勇、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莫泽勇,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8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林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恺,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泽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春兴,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泽勇、四川科隆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2016)川0623民初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7日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72元,减半收取1586元,由上诉人四川中环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家审判员 陈书娟审判员 陈洪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