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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双与朱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双,朱兴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40号原告李文双,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兴武,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双诉被告朱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