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文双与朱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双,朱兴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2340号原告李文双,男,1966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朱兴武,男,1949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双诉被告朱兴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