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明元与胡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元,胡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07号原告:陈明元,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被告:胡毓鹏,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陈明元与被告胡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明元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