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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明元与胡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元,胡毓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1007号原告:陈明元,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被告:胡毓鹏,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原告陈明元与被告胡毓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明元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明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元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明元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