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7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李韶华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韶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073号原告李韶华。委托代理人秦翰,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米慧鑫,河南言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1号民生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5386052M。负责人马迁。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18988F。负责人洪崎。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卡园二路***号*号楼*楼。负责人王��。本院受理原告李韶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韶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韶华负担。审判长 陈晓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喜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