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东梅李德萍与胡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萍,陈东梅,胡大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民初2176号原告:李德萍,女,194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附*号8-3。原告:陈东梅,女,197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号附*号8-3。被告:胡大杰,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村*号附***号。原告陈东梅、李德萍与被告胡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陈东梅、李德萍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东梅、李德萍撤诉。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陈东梅、李德萍负担。审判员 吴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