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杜威、徐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杜威,徐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22号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威,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飞,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崔豪,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杜威、徐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建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威、徐艳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威、徐艳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