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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杜威、徐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杜威,徐艳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122号原告王建伟,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威,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曹阳,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艳飞,男,汉族,1980年1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崔豪,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伟诉被告杜威、徐艳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建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威、徐艳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伟申请撤回对被告杜威、徐艳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王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4370元,由原告王建伟承担。审判员  郑新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