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1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杨耀飞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耀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303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耀飞,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耀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王伟、奥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耀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21时许,被告人杨耀飞驾驶“柳工牌”轮式自行装载机,在大柳塔镇石圪台村通往韩家湾煤矿道路附近,由东向西行驶至磅房附近驶出路北,因观察不周将路旁行人白某某撞倒碾压致死。经神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杨耀飞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与陕西陕北矿业韩家湾煤炭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75万元(被告人承担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杨耀飞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耀飞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白某甲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照片说明;谅解书、收据、协议书各一份、打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耀飞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杨耀飞及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经神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耀飞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耀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杜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