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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龙泉、王立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龙泉,王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952号申请执行人何龙泉,男,195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立英,女,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3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洑展宏、王立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执行款人民币623000元以及其他相关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立英在浦发银行95×××48账户中的存款674666元人民币至本院指定帐号:开户银行为东阳市工商银行,户名为东阳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为王立英(缴款账号95×××5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文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吴丽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