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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张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张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273号原告:尹某,女,1984年10月1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1,男,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某诉被告张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3日、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5月1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被告张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张某3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1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女儿张某3,不需要原告支付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3,××××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2。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6年起双方分居生活。2017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到庭原告、被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婚姻案件,应当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进行综合分析。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生活,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根据庭审中双方意愿,本院确定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张某3由被告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抚养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双方均同意另行诉讼解决,故本案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综上,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尹某与被告张某1离婚;二、婚生子张某2由原告尹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婚生女张某3由被告张某1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自行承担各自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帐号:11×××61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许柏林人民陪审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春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