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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蔡夏天、蔡川与谢增飞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夏天,蔡川,谢增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751号原告:蔡夏天,女,201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原告:蔡川,男,201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法定代理人:蔡志景,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揭西县人。担保人:李秋静,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谢增飞,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夏天、蔡川诉被告谢增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夏天、蔡川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谢增飞价值3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蔡夏天、蔡川提供担保人李秋静所有的湘D2ZZ**大众牌小型轿车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夏天、蔡川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担保人李秋静亦自愿以其所有的D2ZZ00大众牌小型轿车为原告蔡夏天、蔡川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谢增飞所有的银行存款30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将原告蔡夏天、蔡川提供的担保人李秋静所有的湘D2ZZ**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