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执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辉与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辉,林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保80号申请人马辉,男,汉族,1984年6月2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饶河县。被申请人林国明,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八五九电视台工作人员,住黑龙江省饶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马辉诉被申请人林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林国明在八五九分理处账号62×××19内存款22,800.00元冻结停止支付。现金存折25,000元作为抵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将来案件顺利的审结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被申请人林国明在八五九分理处账号62×××19内存款22,800.00元冻结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