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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郑洲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洲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606号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16号。法定代表人:肖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正文,男,系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艳,女,系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洲,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6元,减半收取计3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雅斯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心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