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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3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姜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北京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3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姜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姜某申请执行北京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姜某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某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之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洪涛审判员  单立勋审判员  康占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欣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