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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9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林海成与深圳市深能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成,深圳市深能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9308号原告林海成,男,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信宜市,委托代理人郭少斌,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深能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社区立新西路3号首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4213319w。法定代表人陈广发。上列原告林海成诉被告深圳市深能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原告款项人民币27000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欠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4月1日以27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100元);3、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应向原告退还保证金2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深能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林海成人民币2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焕湖书记员  陈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