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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丁冬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丁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秀江中路219号,组织机构代码:49200064-7。负责人:黄新根,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丁冬清,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被执行人丁冬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02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丁冬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丁冬清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丁冬清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在有关单位的收入9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绍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 毅 来源:百度“”